一是宪政工程学与民主稳定、民主转型相关的研究,比如议会制与总统制(以及半总统制)之争。
由上观之,穗积的作为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国体概念,透过国家法学与政治神学在其内涵中的野合,形成了这样的特点,即它不仅拥有了清晰的、具有一定可普遍化的法内容,而且将这种内容嵌入先前早已在日本预备好了的那种伦理、文化意义的底座之上,使二者彼此契合,互为一体,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我正当化的功能。统治之全权由唯一之宪法机关行使之者,属于专制政体,由立法、行政、司法之三权各特立机关行使之者,则属于立宪政体,二者之区别的关键在于自然意志在统治权之行动过程中的参与形态之差异。

[36]长尾龙一,见前注[34],四十三ページ。[51]美浓部达吉:帝国の国体と帝国宪法,《法学协会雑志》第21卷第6号。另参见西村裕一:美浓部达吉の国体论,第二届中日西欧立宪主义在亚洲的继受与变革研讨会(2011年8月25日—26日,云南昆明)上的报告。[12]基于王政复古的立场,他认为在古代日本其实也曾存在类似的某种一体性,那就是天照大神所创建的、并被后世不断传承的、以政祭一体形式而存在的历史传统。有代表性的可参见长尾龙一,见前注[4],ニ五九ページ以下。
另外,根据铃木安藏先生的看法,穗积八束宪法学说也可定性为与立宪主义宪法学对立的绝对主义宪法学。四、围绕实证法学上的去政治性的斗争 穗积八束所代表的这种极具国家主义色彩的国体宪法学,在学术上也受到了猛烈的挑战。Harel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有些令人不解,即如何将一般的公平原则引入对言论自由或宗教自由这些特定宪法权利的保护之中。
6真正的争论终结于,应当采用何种司法审查模式。3. 立法细节问题 现在的很多法律是相当复杂的,不但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相互作用,而且不同法案之间的关系也可能会出现难以理解的情况。 马克·图什奈特,哈佛大学法学院威廉?尼尔森?克伦威尔法学教授。21违宪审查为将要失去政权的政党提供了一个保险装置,从而避免该政党的政策项目随着该政党的下台立刻被抛弃。
本文讨论弱司法审查与政治宪政主义之间所存在的显著联系:弱司法审查允许法院将立法者的注意力吸引到那些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被忽视的宪法性难题上。而当所有的政党都认为对政治分支的控制将要进入稳定循环时,违宪审查问题就会趋于稳定。

即,是否可能将强司法审查限制在一个较小的领域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不认为目前我们所积累的关于弱司法审查的实践经验可以回答这个问题。然而,弱司法审查可以提供纠正这一错误的制度架构。注意,在宪法保护人权的早期阶段,社会和经济权利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这种机制后来发展成为必要的强司法审查理论。然而,如何理解这种落实方式会出现不同的效果。
12 See Yuval Eylon Alon Harel, The Right to Judicial Review, 92 VA. L. REV. 991 (2006); Alon Harel Tsvi Kahana, The Easy Core Case for Judicial Review, 2 J. LEGAL ANALYSIS 227 (2010). 13这种观点的前提是,相关法律必须明确适用于当事人,而且法院发现适用该法律会导致不公平,但却依然不得不适用该法律,此时法院就无法避免对相关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在这个意义上,弱司法审查为更充分的审议民主提供了新的机会。司法机关所创造出来的宪法含义,很可能被政府的政治分支通过一定形式的日常立法,而不是通过繁琐的宪法修改程序推翻。至此,我大致描绘了政治宪政主义的一些政治条件,并说明了这些条件与违宪模式之间的关系。
这即是说,政党A最初的政策目标可能并不完全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而是可能建立在脆弱的大众政治基础上的。(2)如果这些困难和不均衡存在,那么它们同样也不利于弱势一方通过议会来保护自己。

比如,假设议会中只有微弱多数不同意法院对于宪法具体条文含义的具体化解释,但这种多数不足以改变立法惯性,这时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就会占据上风。34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大量的合比例分析与带有很强经验色彩的规范分析纠缠在了一起。
36依照这一思路,常用的辩护策略是否认青少年和精神病患者的能力,而更年长的人和其他被认为是能力充足的人则会被说成是这些(能力不足)群体的事实上的代表。过去的数十年间,美国首先发展出了与比例原则分析很相近的恶劣倾向标准(the bad tendency test),然后该标准又被发展成为明显且即可危险标准,后面这种标准与比例原则十分接近。1这种理论认为,宪法基本原则具体化过程中所存在的合理争议,应当通过独立的法院解决。例外是(印度)贱民群体(the pariah group),对于这个群体来说,即使他们拥有足够的规模,可以通过与其他群体的联合达到组成联合政府所必需的多数(其他这些群体单独是无法构成执政多数的),也不会有人愿意与这个群体进行政治交易。他们可能更愿意支持其他机制,28但却不得不接受弱司法审查才是唯一适合实施社会和经济权利的机制这一结论。比如,关于对仇恨言论所采取特殊管制形式与表达自由这一基本原则是否一致的争论。
四、弱司法审查与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的实施 现代宪政主义要求对公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给予某种程度的保护。比如,在立法者和法院就宪法的含义发生争执时,立法者通过再次制定被法院否定的法律规范是落实宪法原则的一种方式。
尽管有很多积极份子关注于这一法律规范,但他们必须面对立法惯性(legislative inertia)问题。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将这种模式称为是强司法审查模式(strong-form constitutional review)。
假设政党A和政党B各自获得40%的选票和立法席位,政党C获得剩余的选票和立法席位。42比如选举委员会,反贪腐机构和其他透明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宪性存疑的法案与国内80%的投票者关于宪法的原则性看法是相冲突的,但该法案却可能会被通过。译者简介:程雪阳,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39显然,对于分类理论的发展来说,这些制度性原因同样被算作是反对使用弱司法审查来处理传统煽动性言论法律的理由。14我注意到,有一些困难,比如缺乏资源或者可获得资源的不对称,可能会导致有些团体在寻求司法救济方面获得比其他群体(比如富人比穷人)更多的系统性优势。
另外,Learned Hand曾有一个被广泛引用但很少有人认真对待的观点,其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关于禁止仇恨言论的法律,最终被解释为不得批评禁止仇恨言论的法律,那么司法宪政主义是无法发挥其功效的。注意,这里存在几乎矛盾的暗示:政治宪政主义只有在有力的政党竞争的条件下才可以运行良好,但是这些条件导致政治家们需要创造并建立稳定的强司法宪政主义。
政治宪政主义主张,解决上述领域合理争议的办法应当与解决其他政策领域合理争议的办法一样,即采取公开辩论的方式,并由民主选举的官员做出最终决定。然而,时过境迁,依据当下社会中多数人对于宪法的理解,这一法律规范与宪法价值可能是相冲突的。
依照我的观察,印度法院实施社会和经济权利的方式与实施传统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方式是完全一样的。几乎所有的人都同意,民主政府最适宜处理各种公共政策。
在如果一个国家的议会中,一个政党占据足以随时修改宪法的多数席位,那么任何形式的违宪审查都是没有意义的。那么,如何处理煽动性言论法案和那些界定公民权的法律呢? 除了恪守文化承诺、公平对待那些不具有公民权的个人以外,我怀疑政治宪政主义的框架无法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相反,弱司法审查看上去非常适合社会和经济权利的实施。26 See Octavio Luis Motta Ferraz, Harming the Poor Through Social Rights Litigation: Lessons from Brazil, 89 TEX. L. REV. 1643 (2011). 27 Gary Jacobsohn, The Permeability of Constitutional Borders, 82 TEX. L. REV. 1763, 1770 (2004) (引自印度宪法草案辩论过程一位议长对于采纳以色列直接实施原则的说明:它们将作为一个不变的主题……有些事情应该有人民的代表来判断。
16这些支持宪法价值的公民,通常会密切关注政治家的行为是否遵守了这些宪法价值,并依照宪法价值来奖励或者惩罚政治家。弱司法审查给政党A的成员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不但允许他们考虑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为了贯彻自己的经济政策而牺牲其对宪法的原则性看法,而且要求他们反思自己对宪法的原则性看法是否真的与政党C的主张相冲突。
15在有些情况下,移转立法惯性的负担可能会有效解决相关宪法争议。政治宪政主义则为立法者如何行动提供可能的指引。
五、弱司法审查与传统的公民和政治权利 在代表作《民主与不信任》一书中,伊利(John Hart Ely)总结出了后来被广泛知晓的政治宪政主义的几大固有缺陷。之所以放弃法律宪政主义这个已经发展成熟的且已经约定俗称的术语,还有一个原因,即使用哪个术语对于本文的讨论影响并不是很大。